为了加强对审计局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,维护 自治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 和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特制定 本办法。
一、审计局机关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、复制、 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:
( 一)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
( 二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 三)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( 四) 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 怖、邪教、**,教唆犯罪的;
( 五)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的;
( 六)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七)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。
二、审计局机关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 息网络安全的活动:
( 一)未经允许,擅自接入计算机互联网的;
( 二)未经允许,破坏计算机网络接入功能的;
( 三) 未经允许,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( 四) 未经准许,随意更换信息化设备,随意外借、处置信 息化设备。
( 五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; 如发现 有违反上述情况的,将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三、审计局机关任何工作人员对发现传播有害信息和破坏 计算机网络的工作人员,都有进行制止的义务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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