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管理工作,确保国家秘密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相关规定,特制订本制度。
一、单位需要公开的信息均应经过保密审查,然后再进行公开。
二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;谁公开、谁审查”原则。
三、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。
四、信息公开过程中,不得违反《保密法》、《档案法》、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。
五、单位公开的信息,应由信息产生人提出拟公开意见,经科室分管领导同意,并报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批。所有审批过程应有文字记录和签名。
六、信息公开过程中,有不明确之处,要积极联系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局确定,不得擅自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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